长江***禁令处罚 捕捞案例
因为******管的严了,请问下地笼逮野生小龙虾违法不?
因为******管的严,请问下地笼逮捕野生小龙虾违法不?在国家野生动物禁食名录没有发布前,大家最好还是稍安勿躁。
小龙虾属不属野生动物,野生的需不需要保护?能不能捕捞,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但是据从相关的信息分析来看,小龙虾应该不在禁食之列。主要因为:
一、小龙虾的养殖规模太大,我国小龙虾每年的生产总产值达三千六百多亿,是许多地方的支柱产业,一旦被禁食,许多地方就会迅速反贫。比如严重依赖小龙虾产业的湖北,一旦禁食后,整个经济将遭受重创。
二、小龙虾本就是外来入侵物品,并非中国本土生物,加之其对农田、农作物的破坏非常大,在我国没有大规模吃小龙虾以前,曾经大批量泛滥,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失(吃禾苗、藕苗,在田埂打洞导致漏水、垮提)。
三、从需求管理来说。全国各地,已经有非常健全的小龙虾供应链,加之吃小龙虾在许多地方已经成了标配和其他人工养殖的家禽、家畜没有太大的区别,且市场上销售的小龙虾90%以上都是人工养殖的,有专门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是比较放心的。
那么下地笼捕野生小龙虾违不违法?之前小龙虾是不在保护的野生水产品之列,加之其是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破坏大,是允许捕捞的。我估计在新野生动物保***修订后,还是不会给予小龙虾野生动物的地位。毕竟是外来入侵物种,是需要控制其过度繁殖以免其引起生态灾害。
总之,下地笼捕野生小龙虾究竟违不违法,得等国家发布新的野生动物禁食名录后才知道,在名录没有公布前,最好还是不去捕捉的好,以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因为目前全国是紧急叫停了所有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其中可能也包括小龙虾。
我是淮安老陈。疫情期间下地笼逮野生小龙虾违不违法,要根据以下几点来判断:
1.疫情未被控制的地区,出于对疫情防控的需要,如果不服从地方***管理,强行擅自外出去用地笼逮小龙虾是违法行为:为了阻击此次疫情的发展,各地方***都制定了严格的防控措施,比如我们淮安地区前一段时间就对不服从管理,强行外出,妨碍疫情防控的个别人员***取了治安拘留的处罚。
2.地笼捕龙虾的水域。为了保障我国的渔业***能够有效持续的发展,我国***在一些水域设立了“禁鱼区”(如我国的长江从今年1月1号起,10年内是禁止捕捞各种鱼类的),禁渔区内是严禁捕鱼的。如果在禁渔区内用地笼捕捉野生小龙虾,肯定违法,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
3.在禁渔期内用地笼捕捉小龙虾。好多地方***为了保证本地渔业***不遭受较大的破坏,在一年中的某一段时间(一般是每年的3至6月鱼的繁殖期间)设立了禁捕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捕捞小龙虾也是违法的。
4.用地笼逮小龙虾的地方是否允许使用地笼工具。地笼,俗称“绝户网”,它可以根据笼体网孔的大小将所放置地笼的水域内的大小龙虾“赶尽杀绝”。所以,有些地方是不允许用地笼捕捉野生鱼类的。
5.用地笼逮野生小龙虾的地方是否已被别人承包。现在好多地方的河沟、水库等水域都有人已经进行承包(我们淮安地区就是),在承包期内,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你在别人承包的水域内捕捉野生小龙虾,也是违法的行为。
从以上几点看:如果要想用地笼捕捉野生小龙虾不违法,就要看本地现在疫情防控是否和以前一样严格(不允许随便外出)?捕龙虾的地点是非禁鱼区、非禁鱼期、地方***允许使用地笼捕捉工具、不是别人承包的水域内。只要您避开这几项,用地笼去逮野生小龙虾就不算违法!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谢谢!
长江禁渔快两年了,珍贵的“江猪”多次现身,长江发生哪些变化?
长江中的鱼类种群生存与两方面紧密相连:一个是工业污染的影响,一个就是渔民的过度捕捞。
长江从2000年左右的时候起就鱼类数量大量减少,实际上从了解的情况来看,渔民的捕鱼的收获都是飞快地减少的。记得小时候在江边的集市还能看到像猪肉一样挂起来分割售卖的大鱼,而后来根本就没有见到了。
对于***的减少,渔民提升捕捞手段,绝户网、电鱼、毒鱼……种种手段下来,长江支、干流都近“无鱼”。
过度捕捞就是长江鱼类减少的一个很大很重要的因素。“活化石”白鳍豚的灭绝就是如此。
2020年时,十年禁渔,近期多有关于“***”现身的报道。***就是江豚,是现在长江中仅有的哺乳动物了,被称为“水中的微笑精灵”。
当然,事情也不是那么乐观,“***”的寿命是20年,两年时间还不足以改变太多。江豚是以青鳞鱼、玉筋鱼、鳗鱼、鲈鱼、鲚鱼、大银鱼等鱼类和虾、乌贼等为食物,江豚数量的变化直接说明这些鱼类的数量肯定是增加了的。
这说明禁渔措施对长江生态的恢复是有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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